银行承兑汇票诉讼相关问题探讨/洪鹏(5)
另有学者认为对于部分特殊票据案件,公示催告申请人已经凭借除权判决从付款行取得票款,票据法律关系已经终止,原告主张的票据权利已经无法恢复,因此不能撤销。
笔者认为,能够撤销除权判决将更有利于解决矛盾,减少诉讼成本。一则,持票人无需要通过其他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可以通过撤销之诉,来维护自身权利。二则,之前作出的除权判决确实错了,就应该纠正,撤销之前的除权判决后,票据就可以背书转让,可以提示付款,恢复其流通的属性。
四、 办案心得及司法建议
(一)若甲公司恶意申请除权判决,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假如甲公司是因为交易过程中(如民间贴现)被骗,从而丧失了票据的控制权,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虚构了票据遗失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由于票据一直在民间流传,票据的持有人未必清楚该票据已经被除权,从而导致了票据的实际持有人不能凭据票据直接行使权利。那么这类情况,甲公司要承担何种责任呢?
首先甲公司申请法院公示催告行为是一种非法诉讼行为,需要向实际持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明确的。法院应当撤销其错误的除权判决书,明确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赔偿损失。
其次,像甲公司这类恶意除权的行为是否有其他法律后果?笔者认为甲公司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在这类案件中,甲公司的主张明明是基于一般的民事法律纠纷,却利用民事诉讼法上关于票据遗失、灭失的处理流程,虚构了票据丢失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甲公司凭借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书,领取了票据上的面值,直接侵害了票据实际持有人的权利。
最后,笔者认为,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合理的提醒申请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应责任。现在我国部分法院在处理一些民间借贷、离婚诉讼中已经在审查是否存在恶意、虚假诉讼的过程。在票据除权判决中,我们更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法院也应当更加谨慎的审查事实,防止出现错误的判决。正因为票据的设立、流传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才能保证票据能够广泛的使用和流转。如果法院经常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被除权,不仅提高了流转的成本,而且影响了票据的流转。
(二)法院如何减少错误的除权判决
法院在作出除权判决前,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往往注重程序,而对实际持票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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