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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诉讼相关问题探讨/洪鹏(6)
在司法实践中,票据遗失的案件比例并不是很多,往往是由于票据的持有人与后手有基础交易关系的纠纷,或者票据在流转过程中被骗,如贴现被骗等。很多时候,票据遗失者会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或者诉讼程序来维护其权利。在这类案件中,法院注重的是程序和形式的上审查,虽然法律没有要求实质审查,但却未认真核实其真实情况,这样的处理方式对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是很不利的。
票据在商业往来中能够被大量的广泛使用,就是因为票据的法律特征,主要是无因性决定的。假如票据经常得被法院除权,这势必提高了票据流传的成本,也违背了票据法关于票据相关规定的精神,就不能有效得保护票据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所以,笔者认为,法院在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应当核实申请人是否真的遗失票据;核实其与前手是否有基础贸易关系;若申请人为非背书人,则必须核实其申请公示催告时提交的相关证明,尤其要向其前手核实相关信息。现在各地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对申请人的举证要求也不一致。有些法院要求比较低,只需要申请人证明自己曾经是票据的被背书人或者票据的持有人即可,这样往往给申请人恶意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获得非法利益带去很多方便。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应当严格统一申请人的条件及相关材料,对于非背书人应当限制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五、结论
票据纠纷的不断增加,票据案件类型的不断涌现,跟我国票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有着一定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以保护失票人。但现实中,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往往以票据丢失、遗失为由,虚构票据遗失事实,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从而获得利益,严重侵犯票据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在交易市场中不应当限制票据的流通,应当鼓励票据作为一种付款方式在社会上进行流通。但在流通过程中,必然会发生遗失、灭失或者被盗。对于这种情况,民诉法虽然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但应当对该程序的申请要求、申请条件作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以防止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笔者在办理票据案件过程中,就发现同一被告的案子在不同法院,甚至在同一法院有很多。这也反映了恶意申请公示催告所产生的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影响的不止是一家企业,甚至是整个金融市场。
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只是形式审查,当出现真正的票据持有人时,是否可以通过实质审查对错误的除权判决予以撤销,以维护持票人的权利,司法解释应当对此进行明确,笔者赞同可以撤销除权判决的观点。


洪鹏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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