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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滩地王案判决的几点看法/高源(2)
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法院裁判要点
1、从交易行为的实质上判断,原告对于海之门公司的相对控股权益受到了实质性地影响和损害,海之门公司股东之间最初设立的人合性和内部信赖关系遭到了根本性地颠覆。
2、被告绿城公司、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共同出让其合计持有的海之门公司50%股权的意思表示是清晰完整的,但嗣后,被告绿城公司和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并未据此继续执行相关股东优先购买的法定程序,而是有悖于海之门公司的章程、合作协议等有关股权转让和股东优先购买的特别约定,完全规避了法律赋予原告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定要件,通过实施间接出让的交易模式,达到了与直接出让相同的交易目的。
3、上述转让行为旨在实现一个直接的、共同的商业目的,即由被告长烨公司、被告长昇公司所归属的同一利益方,通过上述股权收购的模式,完成了对被告绿城公司、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的间接控股,从而实现对海之门公司享有50%的权益。
4、综上所述,被告之间关于股权交易的实质,属于明显规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之无效情形,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相应的《框架协议》及《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被告嘉和公司、被告证大置业公司向被告长烨公司转让被告绿城公司、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100%股权的约定为无效,被告嘉和公司与被告长昇公司、被告证大置业公司与被告长昇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亦为无效。
四、对法院判决的一些看法
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或缔约内容上是非法的。因被掩盖的目的非法,在后果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故该类合同应无效。因此,判定一个合同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是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第二是是否有非法目的的存在,最后是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从该判决的逻辑结构来讲,判决认为该股权间接转让规避了原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定要件,达到了与直接出让相同的交易目的、该转让的目的即是实现对海之门公司享有50%的权益。从而该股权交易的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非法目的的认定
1)在本案中,股权转让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从形式上看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合法的。因此,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是该合同是否具有非法目的。而从判决来看,如果说股权转让的目的是“通过实施间接出让的交易模式,达到了与直接出让相同的交易目的”、“上述转让行为旨在实现一个直接的、共同的商业目的……”。笔者认为,无论股权受让方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但是这个“共同的商业目的”即实现享有海之门公司50%的权益不是非法目的,是正常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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