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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潘红艳(9)




注释:
[1]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09 页。
[2]信息偏在即信息不对称,自由市场如果要有效运转,市场参与者就必须得到充分的信息,以便对各种存在竞争的产品进行评估。在保险行业里,有人认为,信息是稀缺商品,无法轻易得到。参见 [美] 小罗伯特·H. 杰瑞,道格拉斯·R. 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 (第四版)》,李之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2 页。
[3]李国强、孙伟良:《民法冲突解决中的利益衡量——从民法方法论的进化到解释规则的形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 年第 1 期,第 61 页。
[4]虽然保险商品类型各异、售卖方式各异,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组成部分: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与免赔额、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其他事项、相关词语释义等,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即使对保险合同前述组成部分中免责条款的说明。
[5]典型案件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0)浦民六 (商)初字第 6992 号案件,争议焦点即在于电话销售的保险商品如何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参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编:《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 (第三辑)》,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01 页。
[6]典型案件如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民初字第 1594 号案件,其中涉及的争议焦点包括网络销售时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参见前引 [5],第 107 页。
[7]实践中,法官往往将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分解为是否进行提示以及是否进行明确说明两个部分,有些法官直接将该义务分解为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8]徐卫东:《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26 页。
[9]于海纯:《论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之法律效果》,《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3 期,第 79 页。
[10]马宁:《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以对我国司法实务的考察为中心》,《时代法学》2010 年第 2 期,第50 页。
[11]保费收入涨幅迅速,1985 年 32 亿,1995 年 616 亿,2010 年 14527 亿。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 2012 年承保的保险商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 30 种、家庭财产保险 16 种、工程保险9 种、船舶保险97 种、农业保险32 种、责任保险206 种、意外伤害保险116 种、健康保险35 种、综合保险52 种、特殊风险保险 35 种。上述数据根据 http:/ /www. iachina. cn/04/01/index1. html 材料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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