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王竹(10)
二是第三人过错导致部分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除了将被侵权人置于较为优越的诉讼地位,同时也将被推定有过错的行为人规定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直接责任人。《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第2句在我国侵权法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最终责任人的追偿权,具有重大的立法技术进步意义。但这一规定主要是以诉讼中不能查明“其他责任人”为设计原型的,忽略了在诉讼中如果作为直接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查明作为第三人的“其他责任人”,那么存在两种不同情形下的适用结果差异。第一种情形是,第三人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则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规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免除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就不存在追偿的问题。第二种情形是,直接责任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能够证明“其他责任人”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按照该条规定,被侵权人仍然只能向直接责任人请求全部赔偿。如果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被侵权人就可能无法完全求偿。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不真正补充责任结构,允许被侵权人起诉应该承担部分最终责任的“其他责任人”,要求其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30]如此一方面能够继续促进被推定为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提高注意义务水平,预防损害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够保护被侵权人的求偿权利。推而广之,在其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也应该比照《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2句规定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并在损害是由直接责任人和第三人共同造成的情形下,确立不真正补充责任结构。在直接责任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如能查明第三人,可由其承担相应的“不真正补充责任”。
注释:
[1]参见林嘉、范围:《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2]参见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 http;//www. npc. gov. cn/npc/xinwen/lfgz/tlca/2012 -07/06/content-1729107. htm2013年1月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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