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王竹(11)
[3]关于真正的补充责任的分析,参见王竹:《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确立与扩展适用》,《法学》2009年第9期。
[4]参见李坤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的再思考》,《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5]参见张荣芳:《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模式》,《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卢修敏:《我国劳务派遣法律结构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6]参见邵建东:《论雇主责任》,《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
[7]参见梅夏英、武兴伟:《劳务派遣中的用人者替代责任》,《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8]参见张帆:《<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劳务派遣雇主责任探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但该文认为,用人单位承担的也是替代责任,笔者并不赞同,详见下文分析。
[9]参见郑明瑞;《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适用》,《法学论坛》2012年第2期。
[10]参见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页。
[11]参见王立明:《析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的替代责任》,《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2月28日新闻发布会》,http;//www. npc. gav. cn/npc/zhibo/zzzh25/node一654. htm, 2013年I月I日访ilo
[13]同前注[2]。
[14]参见王竹:《论风险责任概念的确立》,《北方法学》2011年第2期。
[15]参见张玲、朱冬:《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法学家》2007年第4期。
[16]参见李中原:《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法学》2010年第3期。
[17]同前注[2]。
[18]参见王竹:《<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
[19]同前注[9],郭明瑞文。
[20]参见王竹:《论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2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4页。
[22]同前注[9].郭明瑞文。
[23]之所以是“准用”而非“适用”,是因为连带责任中的赔偿权利人对责任人的选择没有顺序限制,每个“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但在下文将要确立的“不真正补充责任”中,只可能是直接责任人向补充责任人请求分榨,不可能出现反向的分摊。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