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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分析/曹阳(11)
由于欧盟对间接侵权的认定不以直接侵权为条件,因而,其不要求行为人知道第三人行为的侵权性。德国对于侵权性的认识采取客观标准。在著名的Deckenheizung案[70]中,德国最高法院认为,当购买方实际已经决定以侵权方式使用该设备并且销售商或供应商已经知道的情况下,间接侵权的条件并没有满足,然而,按照当时场景判定,当以侵权方式使用设备的意图对于第三人而言是明显的,那么间接侵权的条件就满足了。也就是说,意图的判定是一个客观的标准。英国一法院[71]对于间接侵权持截然不同的观点,法院认为认定间接侵权并不需要证明最终用户实际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只要在盖然性标准下该侵权在现在或将来有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即可。法院认为,关键的问题是供应商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处于将发明付诸实施位置的人(供应链末端的人)的意图,如果在供应或许诺供应时,供应商知道最终用户打算将发明付诸实施,或在当时情况下这对于一个合理的人是显而易见的,即达到了知道与意图的要求。而这一切通过一般的盖然性标准予以证明。
当然,如果行为人知道了相关事实,但其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其能否免于责任的承担呢?答案是否定的。行为人在了解相关主要事实后,应有义务审查这些事实的法律后果,而不能甘冒法律风险,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被告已经知道相关事实,这些事实能否证明其相信那是所有必需的东西,即使其以相关的法律建议为基础,被告仍不能抗辩称其事实上不相信这些复制品侵权,或虽然其知道相关事实但其相信按照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应是不侵权的。[72]
五、意志因素
显然,仅仅知道相关侵权行为并不足以认定间接侵权成立,只有在知道相关侵权行为后,有引诱、教唆与帮助的行为和意图才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在Groster案中,法院认为,当被告没有从事构成直接侵权的行为时,采取积极步骤鼓励直接侵权的证据必须表明一个该产品会被用于侵权的肯定意图(affirmative intent)以及表明被鼓励的侵权克服了法律不愿认定责任的情况,只有当行为人积极并知道帮助另一方直接侵权时,引诱侵权责任的认定就是适宜的。法院引用这些案例似乎表明其支持在认定积极引诱侵权时,必须存在特定的意图。要证明积极引诱侵权,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在知道第三方将会侵权的情况下,引起、促使或鼓励了第三方侵权,被告拥有特定意图(specific intent)去鼓励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不仅仅是被告知道被指控构成引诱的行为。而版权法下的帮助侵权不需要明确证明意图的存在。法院认为,如果服务提供者明知而不采取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其具有侵权的意图。[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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