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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扩大适用/田刚(4)

  2.比较分析

  (1)赔偿范围

  分析上述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难发现民事侵权领域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一般也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这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范围,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至四条几乎规定了所有的人身权,甚至具有人身属性(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损害(财产损害)均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法延续了这一规定,在第二十二条直接将范围界定在“人身权益”,结合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损害赔偿几乎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所有人格、身份权益。可以说,在民事侵权领域对人身权益损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几乎没有限制。

  (2)求偿权主体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至四条不仅对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纯精神损害亦允许间接受害人依法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侵犯亲子或亲属关系情形下监护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第三条规定了侵犯死者人格利益情形下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求偿权等。

  以上两方面就构成了其和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适用方面的根本性差异,民事领域的赔偿范围要远远大于国家赔偿领域。

  (三)其他法律体系

  比较研究各其他国家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领域的做法,不仅能够对深入理解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照,更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有益借鉴,以促进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纵观各行政法治比较发达国家的国家赔偿法发展历程,其无不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限制赔偿到全面赔偿的发展过程。目前,给予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精神损害的人以财产性赔偿,已成为很多法治国家的通例。如,法国作为走在西方国家赔偿制发展前列的国家之一,其通过对民法典1382条一般规定[4]的解释适用及行政法院在实践中的发展,而使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一切精神损害,不仅对产生物质后果的精神损害进行金钱赔偿,对虽不引起物质后果但确会引起受害人巨大精神痛苦或者破坏个人尊严、宗教信仰的损害也需要进行赔偿。瑞士债法第49条规定:“人格被侵害者,于其有重大侵害及重大过失时,有抚慰金请求权”, 同时规定此条同样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依此条规定,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亦应以重大损害及重大过失为条件,但其赔偿范围为“人格”,即涵盖了所有的人格权益。德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等国,亦有相似的规定。美国在其《侵权行为法》亦中规定了相当广泛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就规定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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