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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扩大适用/田刚(6)

  2.即使在现有的赔偿范围内,我国一般对精神损害也是采取相当谨慎的态度,只有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限制与前项赔偿范围问题相互制约,更进一步加大了受害人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难度。

  3.对当事人所能获得的赔偿采取过于谨慎、限制的态度立场,可能会导致对违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偏袒,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维护,更难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的惩戒,不利于法治政府的构建。

  此次国家赔偿法修订的最大亮点在于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赔偿项,弥补了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这一方面的空白。但上述一些问题,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必将影响国家赔偿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使其依旧难以胜任全面保障受害人权益及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行政、司法环境改善的重任。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扩大适用的几点想法

  1.借鉴我国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虽然国家赔偿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但本质上均为一种侵权责任,只不过侵权的主体有所不同。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例,随着社会发展,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已进入了全面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各国越来越重视国家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比如,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就打破了国家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严格界限,规定了“除依本法规定,适用民法有关规定”的准用条款,要求依照有关民事侵权的精神赔偿制度的规定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给予受害人损害以平等的保护,避免在同一法律体系下造成差别待遇,对我国国家赔偿来说,更可以提高赔偿的标准,使当事人获得全面地保护。

  但基于我国国家赔偿的固有立法模式,可以在法律修订时,逐步提高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缩小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达到与准用条款一样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不管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及财政实力,我们看不出国家赔偿采取如此严格限制的原因。

  2.财产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领域非限定主义目前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精神损害行政赔偿的发展呈现出赔偿责任不断扩大、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趋势。虽然,在国家赔偿领域对于财产损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例并不多,但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典型的比如由行政征收所引起的房屋拆迁,实践中由于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这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恐怕比侵犯人身自由的一些情形更为严重,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当事人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更加全面地填补当事人所受损害,也能够起到限制行政行为恣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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