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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BT模式的几点商榷意见/李继忠
[摘 要] BOT(或者PFI/PPP)概念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概念。基于复杂的原因,国内BOT实践并不十分规范,业内人士对BOT(或者PFI/PPP)的理解也有区别(歧义)。笔者尝试着以菲律宾BOT法为角度(或者标准)为大家做一下梳理,揭示BOT模式同传统工程承发包模式的不同;笔者就如何理解《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笔者建议尽快出台有中国特色的“特许经营法”来规范中国BOT实践。
[关 键 词] BOT模式 BT模式 PFI/PPP 通知 政府投资

一、引言

最近,笔者读到一篇题目为《政府投资项目BT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文章。该文作者“经对政府投资项目BT承包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及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得出“BT承包合同属于违规合同,但一般不是无效合同;在BT承包模式下,BT承包合同约定的融资人超过银行贷款利息以上的投资回报有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结论。仔细研读该文后,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及商榷意见,供对BT感兴趣的人士参考。

二、BT的内涵及外延-以菲律宾的BOT法为角度

BOT 是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提出的概念, 1984年土耳其首相厄扎尔决定引入民间资金兴建基础设施并制订了世界上第一个BOT法 (土耳其法律No.3096),首次使用了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称谓,后来这一缩略词成为该模式的通行语。BOT 理论强调“民间投资、用者偿还”,政府无须投入财政资金就可向公众提供服务并且不构成政府的外债和内债,但政府要提出奖励计划以吸引民间投资,例如免税等。BOT模式在国际上现在得到广泛的运用,发达国家多使用PPP的概念。现在无论是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在论述PPP概念时,均是以BOT模式来说明PPP本质特征!

1、 中国BOT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至今没有BOT法律。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BOT一种方式,没有揭示BOT的内涵及外延。1995年8月21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在《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对“建设—运营—移交投资方式(通称BOT投资方式)”下了个定义“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是指外商建设—运营—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的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2004年建设部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2005年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无BT、BOT等方式的定义。以上规章构成了中国有关BOT法规的雏形,为中国BOT项目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仍不健全,尚未形成有利于BOT项目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望文生义、按需解释“建设-运营-移交”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影响了BOT模式(包括BT模式)规范性推广,全国各地的实践五花八门。更让人担心的是,有些地方把不是BOT模式当作BOT模式来运作,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由于中国没有BOT完善的立法,笔者以菲律宾的BOT法来揭示BOT的内涵及外延,因为菲律宾BOT实践已是相当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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