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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BT模式的几点商榷意见/李继忠(3)

综上所述,无论BOT或BOT变种包括BT: 承担融资义务的是私营企业而不是政府或是政府授权人.政府部门可以提供补贴、入股或者是提供担保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但是,BOT或BOT变种包括BT不是政府融资模式是十分明确的!

三、如何理解《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2006年1月4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该通知”),该通知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如何理解该通知呢?

1、该通知是有明确适用条件的,该通知要禁止是政府投资项目(传统工程承发包模式或者总承包模式)的承包商的带资承包(或垫资承包)。
该通知中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带资承包”的定义,是理解该通知适用范围的关键(钥匙)。“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笔者认为:所谓政府投资项目是政府承担整个工程的融资!在传统工程承发包模式或者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及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法律义务是业主也就是投资方—政府的义务,承包商没有带资或垫资的法律义务。套用国际上一句名言:The Employer gets what he has paid for and the Contractor gets paid for what he has done,要求承包商带资或者垫资的要求,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当然应该严禁。

2、从通知的题目就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不严禁非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融资角度)进行建设(对非政府投资项目不严禁带资承包)!对BOT模式(英国称之为PFI模式(私人融资计划))的“带资承包”并不在该文的适用范围之内。

四、商榷意见

1、该短文前言中对“BT承包模式”定义界定的就是传统的“施工承包”模式,连“工程总承包”模式都算不上。

在该短文前言中,作者对“BT承包模式”下了一个定义:“BT承包模式”是政府投资项目目前采用的建设模式之一。该模式要点是经政府授权或委托的项目业主选择具有建筑施工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及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融资人)与之签订BT合同,约定由该企业完成项目的投融资工作,并负责项目施工,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按约定条件收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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