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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BT模式的几点商榷意见/李继忠(7)

五、建议

BOT模式在国际上现在得到广泛的运用(实际上国际上BT项目是有严格限定的),菲律宾BOT实践对菲律宾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英国采取BOT模式(英国的叫法是PFI“私人融资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广义的概念)已经超过了50%(《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 GUIDE FOR CONSULTING ENGINEERS IN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 PROJECTS》(FIDIC Business Practices Committee、 PFI/PPP Task Group 2007年4月出版))。虽然,国际上BOT模式或者是PFI/PPP模式的操作已经是“标准化作业”了,但是,由于国际上相关的资料没有及时介绍到国内或者很少被介绍国内,介绍到国内的资料也没有系统性,造成国内的BOT实践不是十分规范,可以讲是五花八门。更让人担心的是,有些地方把不是BOT模式当作BOT模式来运作,达到规避法律及腐败的目的。据说,在国内,BT项目做的好而且合乎国际惯例的是2008年北京的一些奥运会场地的建设项目!例如北京地铁2008奥运支线采用BT方式公开招标,受到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高度赞扬。

欧洲银行在基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及最佳实践并总结了包括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建设-经营-转让(BOT)项目发展基础设施的指南》(BOT指南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PFI法律指南200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3年的《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款》等文件后于2005年元月提出:Modern Concessions Law(现代特许法)(BOT法)应该包含十项Core Principles(核心原则)。其中包括“现代特许法”应该建立在允许私人部门参与明确政策的基础之上、“现代特许法”应该建立特许的坚实的法律基础、“现代特许法”应提供明确的规则、“现代特许法”应该提供一个稳定的可以预见的法律框架、“现代特许法”应该同国家法律体制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冲突、“现代特许法”应该允许国家承担保证义务等。菲律宾的BOT法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出台了,欧洲许多国家也出台了自己的“现代特许法”,反观中国的BOT实践,由于在中国没有一个BOT法,在中国施行BOT模式是有法律障碍及法律风险的,从而直接影响了BOT模式规范性的推广。20世纪90年代一大批外商进入中国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第一波BOT投资热潮告一段落,实践表明我国BOT项目的招商成功率和实施成功率都不高。正是由于中国的BOT法律不完善、不健全,中国律师或者国外律师即使是依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2000年元月15日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设施项目谈判纲要》出具《法律意见书》,毫无疑问该法律意见是同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冲突、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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