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分析/李继忠(4)
第四,招标投标法之所以引起实务界认识混乱,同招标投标法起草人对FIDIC合同条款理解有一定的偏差不无关系。中标通知书英文本意就是承诺函,中标通知书没有将法言法语的准确性传达出来,将事情弄复杂了。现在的问题是:“承诺书”是不是承诺?这根本就不应该是个问题。立法者尽可在法律和法规中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也可以规定“中标通知书”不是承诺,也可以规定“中标通知书”什么都不是!这都不重要,只要明确规定即可。不要预留寻租空间。
六、结论
经过上面正本清源分析,结论有三:一、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发出后合同成立;二,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规定是屋上架屋,床上叠床;三,姗姗登场的条例也没有平息本不该有的争议,争议将会继续下去。
李继忠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继忠律师于1992年1月以英文翻译身份赴中德二滩联营体(二标)工作,1996年9月作为专职法律顾问负责二标法律事务到2000年3月联营体解散,是湖北省执业律师中最早接触FIDIC英文合同文本的律师,熟悉PFI/PF2标准合同。联系方式:手机:13072744063; 电邮:lijizhong_007@163.com 。
李菡君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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