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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制度/付强(4)

  (四)拘留

  新刑诉法延长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期限,在适用时还是应尽早做出决定,尽量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

  (五)逮捕

  1.逮捕后不能“以捕代侦”,一押到底,检察机关适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是强制性规定,检察机关应注意从两个方面审查逮捕的必要性,一是实体上有无逮捕必要,二是程序上判断证据有无重大变化,若证据有重大变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羁押也需重新判定。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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