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陈启超(10)
注:(1)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0页。
(2)见文正邦主编:《法治政府建构论: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4页。
(3)参见前引(1)姜明安主编书,第69页。
(4)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5)参见江必新、周卫平:《行政程序法概论》,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4—47页。
(6)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转载于《中国法官》网;原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7)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
(8)前引罗豪才主编书,第3页。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1条、第12条的规定。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47—354页,登载“赵康兰诉叙永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案”的有关内容。
(11)见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2条的规定。
(12)Alan Watson , 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 , (1974) ,Scottish Academic Press , pp.27~30 . 转引自杨寅著:《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13)杨寅著:《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14)这“两个转变、两个提高”指的是:“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依靠法律手段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岳宣义:《依法行政势在必行》,载于《正义网》。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