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的现状及对策分析/陈启超(11)
(15)据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在中南海会见省部级依法行政专题研究班学员时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载于2002年7月12日《人民法院报》。
(16)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6页。
(17)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转载于《中国法官》网;原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18)章剑生:《认真对待行政程序法典化》,载《行政法漫步网》,原载2002年6月9日《法制日报》第三版。
(19)薛刚凌、吴雷:《WTO与中国行政法研讨会综述》,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第183页。
(20)前引(18)章剑生文。
(21)前引(19)薛刚凌、吴雷文,第184页。
(22)比如,法国早在1822年就确立了行政法院不监督政治行为的原则;美国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也明文排除了对这种行为的司法复审。
(23)比如,2002年3月3日的《法制日报》以整版的篇幅组织各方面的专家讨论修改行政诉讼法,其中一个重要的建议,就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而这一问题也是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一个重要建议。参见刘松山:《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载于《法学研究》第24卷(2002年)第4期,第49页注[35]。
(24)前引(14)岳宣义文。
(25)前引(15)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文。
【本文参加2002年12月3日至7日在广州市举行的“第三届律师论坛暨2003专业委员会年会”交流,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论文奖”,并收入《2003年中国律师论坛•实务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一书】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