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资格探讨/胡翠微(2)
2.商标代理人与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
而在商标代理领域和版权代理领域,独立的商标代理人或者版权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起到的作用相比于律师则往往有所不及。一方面,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相关知识容易被律师所掌握,其业务范围均可由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覆盖;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商标代理与版权代理行业协会制度尚不健全,准入制度缺失,允许他们不经严格考察即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参与诉讼,可能不仅难于帮助诉讼纠纷解决,反而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
其中关于商标代理,国务院在2003年发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其中依据2000年《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产生的“商标代理组织审批”与“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商标代理业务不再设有准入资格。时至2008年,商标代理人的行业协会——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属机构中华商标协会下的商标代理分会登记成立;2012年2月29日,商标代理分会行业准入委员会成立,负责研究商标代理行业准入规则,拟定准入初步方案,试行准入初步措施等相关工作。目前,相关准入规则尚未出台。
另一方面,2010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并发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允许律师事务所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相应的,为保证律师事务所顺利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工商总局与司法部于2012年11月共同出台了更为详细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而版权代理方面,国务院在2004年发出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产生的“涉外版权代理机构设立审批”被取消。目前,我国版权代理人既无行业协会,也没有相关法律与规章规制。
关于有关社会团体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的释义中写道: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局部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如音乐工作者协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行业自律性组织,如专利代理人协会等;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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