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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康常荣(7)
1.旁听审判
下列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有接受检察监督的必要:1.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一定影响的案件;3.案件当事人人数在五人以上(含本数)的案件,或被告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含本数)的案件。上述所列情形之外的其它案件,如合议庭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邀请检察监督。行政案件的庭审活动,由于案件数量有限,是否考虑不区分为若干情形,全部列为接受检察监督的对象。亦或只将经过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作为接受检察监督的对象。邀请检察院以旁听形式实施监督的,由法院在开庭前函告或电话通知检察院,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由于是法院主动邀请监督,检察院不是必须派员参加,但应当尽量。之所以没有将原告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列为情形之一,是因为多数案件共同原告之间无利害关系,数原告可视为一人;有的案件如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共同原告之间虽有利害关系,但如果综合人数众多超过五人,便归属于所列情形之中,故无须单列。笔者原来想将“存在多种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也列为情况之一,但后来认为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当事人也往往众多,基本上可以由“案件当事人人数在五人以上(含本数)的案件”,或“被告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含本数)的案件”所囊括,而且有的案件只有到法庭调查阶段才能被发现有多种法律关系,缺乏可操作性,故无须单列为情形之一。
2.抄送裁判文书
所有的民事和行政判决书和不予立案裁定书,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并将此情况告知当事人。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如果判决有误,有利于当事人及时提起上诉,防止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二是如果判决无误,检察院会可以协助进行判后答疑,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之所以只将上述裁判文书抄送检察院,是因为相对而言其它裁判文书当事人之间对抗性较小,而判决书涉及对实体的处理,不予立案裁定书影响当事人诉求的行使,是当事人对抗最大的裁判文书,足以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通过解决审判主体的多样性和层级性,重塑审判权配置机制,增加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可以构建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法治国家要求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治保障。
(声明:论文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与单位无涉)

注释:
[1] 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2]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页,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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