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翻译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屈文生
涉外公证翻译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屈文生[1]
笔者曾在某公证处(Notary Office)涉外公证科(Department of Foreign-related Notarization)实习过数周。期间,主要是浏览了一些卷宗 (Files)和帮助涉外公证员 (Foreign-related Notary Public)处理了一些公证文书的英文翻译工作(Notarial Translations)。遇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翻译作品。现总结出几例与大家共同探讨。我们知道涉外公证是指“我国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的公证事项,发往域外使用所出具的证明文书。”[2]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 (Trend in Economic Globalization)的增强,我国公民,尤其是大、中学生出国势头一浪高过一浪,因此,涉外公证的涉及面也可谓愈来愈广。涉外公证的工作多集中于婚姻状况公证、学历公证、未受刑事制裁公证(无刑事犯罪记录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和收养公证等。下面,我就日常注意到的几点问题展开讨论,如有纰漏之处,还请有关专家指点为盼。
一、标题的翻译(The Translations of Headings)
公证书可译作“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笔者认为一旦某一特定公证处采用其中的一种译法,一般不应做改动。
涉外公证翻译工作量最多的往往是:毕业证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Diploma)、学位证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Degree Certificate)、成绩单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Academic Transcription)、亲属关系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Family Relation)、婚姻状况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Marital Status)、无刑事犯罪记录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No Record of Criminal Offense)、及(涉外)收养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Adoption)等。当然,在实践工作中,以上各分类标题都可笼统地译为:“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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