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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营利性理论的新发展/郑景元(12)

  [12]《德国合作社法》第 17 条第 2 项。

  [13]《日本中小企业等协同组合法》第 1 条。

  [14]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 1995 年版,第 34 页。

  [15]马跃进:《合作社的法律属性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94 页。

  [16]米新丽:“论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载《法学论坛》2005 年第 1 期。

  [17]杨蕊瑜:“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治理”,载《时代金融》2010 年第 5 期。

  [18]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West Group,5th edition,2000,p.70.

  [19]彭真明、江华:“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 年第 1 期。

  [20]黄少安:“合作经济的一般规律与我国供销社改革”,载《中国农村经济》1988 年第 7 期。

  [21]马建兵、任尔昕:“构建我国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理念:保守与超越”,载《中国商法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第 159 页。

  [22]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53 页;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5 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46 页。

  [23]值得说明的是,这里主要针对合作社组织而言。参见张则尧:《比较合作社法》,中国合作文化协社 1943 年版,第 36 页。

  [24]如美国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非常明显,这有违国家对其非营利性的政策定位,因而给其带来了税收减免等麻烦。尽管联邦以及州信用社协会多次成功地阻止了征税企图,但其威胁仍然延存至今。史纪良主编:《美国信用合作社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 页。

  [25]本文将民办事业单位与合作社等组织均作为现代商事主体,作者仅从民办非营利法人分类角度探讨。齐红:《单位体制下的民办非营利法人——兼谈我国法人分类》,中国政法大学 2003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 44 页。

  [26]同注 25 引文,第 44 页。

  [27]金锦萍、葛云松:《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25 -3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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