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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民诉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调研报告/吴芸
  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中涉及鉴定程序的案件日益增多,鉴定意见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许多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争议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在以往司法实践中鉴定人有时难以出庭作证,影响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缺乏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必要约束,甚至存在随意鉴定、重复鉴定现象,影响了司法的效率 。

  虽然新民诉法已经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仍然普遍较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大多仅能对书面的鉴定结论发表意见,而无法通过提问鉴定人等方式进一步质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科学性,极大地制约了庭审功能的发挥,成为影响案件质量和制约司法公正的一大瓶颈。

  一、司法鉴定案件及鉴定人出庭现状

  近年来,司法鉴定案件逐年快速增加,而鉴定人出庭现状却不容乐观。据统计,淮安市两级法院2008年以来司法鉴定案件逐年持续增长(见图一):2008年191件,2009年287件,2010年277件,2011年290件,2012年294件;2009—2012年司法鉴定案件年增长率分别为50.26%、3.5%、4.7%、1.4%。而鉴定人出庭案件均为0件。由此可以看出,鉴定人出庭率低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二、鉴定人不出庭的成因及弊端

  造成鉴定人出庭率普遍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文化和观念方面的因素,也有制度立法方面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有关费用观念认识不统一。当事人认为,收取了鉴定费,鉴定人就有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义务,不应再收取鉴定人出庭相关费用,故对鉴定人出庭及收取费用持消极态度。而法官们对此认识和处理也不一致:有的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将鉴定费作为诉讼费用进行表述和处理;有的法官将之作为诉讼请求进行表述和处理;有的法官认为鉴定人出庭的误工费等费用无论申请鉴定的当事人胜诉与否,都要由其承担,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该费用不予表述;有的法官则认为鉴定人出庭的误工费等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先垫付,在裁判时将此费用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按照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等。这种观念认识上的不一致和处理上的不规范,造成当事人对鉴定人出庭及收取该费用的做法的不理解和不配合。

  (二)鉴定人出庭误工费等费用收取标准不规范。《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1条第1款也规定,该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但是,事实上没有“国家规定标准”,这已经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实践中,多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自己与鉴定人协商确定有关费用,鉴定人一般要求高额的交通费、误工补贴等出庭费用,动辄上千元,当事人聘不起这样的“高价”专家证人。个别当事人在鉴定人出庭后甚至拒付其出庭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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