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王晓琳(3)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保护对象
证人保护对象是从两方面意义上说的,一是保护哪些人,二是保护哪些方面,前者是指受保护的主体范围,后者是指受保护的客体范围,从受保护的主体范围看,保护的主体较为广泛:
1、证人保护计划中的证人,不仅仅是指在法庭上作过陈述的证人,而且包括在这侦查阶段作证或者同意作证的人,甚至包括潜在的证人。
2、证人保护往往涵盖被害人,而不仅仅是普通证人。
3、保护也不仅限于证人和被害人本人,还包括与他们有密切关系的人,如近亲属,甚至包括朋友。
但是证人保护制度对上述主题的保护并不是平均用力,而是有重点的保护:
(1)证人保护计划只适用于重大犯罪案件中的证人。所谓的重大犯罪案件,就是根据改过法律或者外国法律的法定刑为处死刑或者12个月以上的监禁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2)对于易受伤害和易受恐吓的证人保护的力度远远大于对一般证人的保护,而对“污点证人”的保护更是各国证人保护计划中的重点内容。
(二)保护条件
一般来说,证人保护程序的开始都是以证人受到现实的威胁为前提的,而且要求证人面临的威胁较为严重,而证人保护的解除则发生在需要对证人进行保护的条件消灭后。国家对证人进行保护,往往是在证人受到严重威胁并且具有现实危险的情形下才启动证人保护程序。
(三)保护手段
1、诉讼中的身份保密
证人身份保密制度,主要发生在较大利益争议和矛盾冲突较大的案件中。按照公开审判的要求,被告人在审判前有权指导证人的身份,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且在作证前陈述自己的姓名和住址等信息,一给被告人公平审判的机会。但是,证人身份公开的一个最大弊端在于可能置证人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损害证人的生命和健康权。所以在较大利益争议和矛盾较大的案件中,要对证人的身份保密,以保证证人的安全。
2、安置住所和更换身份
为了确保证人的安全能够得到确实的保护,还需要安置证人的住所和更换证人的身份。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帮助,使其在异地能够正常的生活。
3、身体安全保护
身体安全保护是证人保护中的最重要的内容。证人恐吓行为主要是以证人的身体为恐吓对象的。如果证人证人的身体得不到保护,就更谈不上证人权力的保护。
4、证人服务
证人在法庭上很可能受到气氛的影响,使得本该容易表达的陈述变得难以表达,所以要对证人的心理加以保护,尤其在儿童和受害人作为证人时要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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