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王晓琳(7)

  (五)证人保护措施

  证人保护不仅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更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体现。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证人保护制度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程序之中,它始于证人向警察报案,延续至审判结束之后。具体来说,证人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保护措施

  一般保护措施针对的是普通案件中的证人,保护的范围是所有诉讼案件中的证人。我认为一般保护措施主要有一下三种方式:

  (1)法院签发书面命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及近亲属;

  (2)指派专门的保安人员为该证人及近亲属提供人身和财产的保护;

  (3)为该证人及近亲属提供安全的临时住所等等。应当说,这些保护纠正了以往侧重于事后保护的弊端,将证人保护改变为以预防为主的制度性措施。并且立法应当规定,对于违反上述一般性保护措施而接触该证人及近亲属的,或者实施威胁、侮辱、殴打和报复等手段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特殊保护措施

  (1)限制披露证人姓名、住址等身份特征。在我国诉讼司法实践中,无论证人是在接受调查取证或者制作证人证言时,还是在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时,其姓名和住址都是公开的,鲜见有法院为了保护证人安全而将证人姓名及住址隐去的。事实上,证人在接受调查取证时,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身份特征被公开的问题。因此从立法上对在一定情况下限制披露证人身份特征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其他相关的立法已有规定,这值得我们在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时予以借鉴。如广州电视台1998年8月4日直播的一起恶性刑事犯罪的庭审中,涉及的60宗案件的100多名证人,只有3名出庭作证,大部分受害人的见证人、亲属,甚至受害人本人都明确表示不出庭作证,其中不乏因担心直播“曝光”而不愿出庭的[6]。

  (2)对证人进行隐身或变声。为了避免证人的身份及声音被识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庭可以使证人隐身或变声作证。在这方面葡萄牙《证人保护法》第2章规定了对证人的保密和远程作证 [7]。其中第4条规定,“为了避免证人被识别,法院可以根据公诉人、被告人或者民事诉讼赔偿请求人的要求作出非正式的决定:收集证言或者陈述必须要通过对证人进行隐身或者变声,或者二者兼用,以取代采用程序法上的形式或者交叉询问的形式。决定的作出必须给予在证人身上所显示的被胁迫的事实情况或者高风险,同时这些也是变像或者变声程度的参考”。应当说,这种严密的立法规定可资我们借鉴。具体而言,可以在立法上规定:当出庭作证的证人确有受到威胁、报复等危险时,法院可以依证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让证人以特殊方式如在屏风后或带面具、通过变声器作证,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仍可以询问证人。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