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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纠纷审判难点探究/翟红
  前言: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审判现状分析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独立担保因其明显优于从属性担保的债权保障功能而在国际融资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后来有人称之为独立担保运动。在独立担保实践的推动下,相应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也已先后出台。独立保函,作为广义独立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 我国立法对其并不明确,但独立保函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其异于传统担保的制度特征使得独立保函纠纷审理中存在较多新型疑难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对其进行探讨和研究十分必要。

  本次调研中,我们选取了天津、江苏、辽宁、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从2000年到2011年来的十一个独立保函纠纷案例进行调研分析。我们观察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构成和抗辩理由、分析了纠纷发生原因、归纳了案件争议问题、分析了法律适用情况以及相关问题的审判态度和裁量尺度。经过分析,我们将独立保函的案件类型分为三类:(1)申请人起诉要求确认索款无效,要求保证人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2)受益人起诉讼要求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及利息;(3)保证人提起诉请要求申请人或者间接担保的指示行支付垫付保函款。

  受益人提起诉讼,一般诉请为要求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及利息,这类案件,被起诉人的抗辩多为担保合同不是独立保函,即涉及独立保函的识别问题,此为本文研究的第一个问题。

  申请人起诉均为要求确认索款无效,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理由为索款行为构成欺诈。我们所看到的这些案例中,各级法院认定欺诈与否往往都要涉及具体的合同履行等事实问题的审查,但在审查事实问题之前,每个法院都要解决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独立保函案件能不能就基础合同的履行进行审查?这个问题也就是本文第二部分进行的探讨。

  保证人提起诉请要求申请人或者间接担保的指示行支付垫付保函款。这类案件除了一般的合同纠纷的判断以外,涉及的争议难点基本上也是识别和欺诈例外。

  本文讨论的第三部分,即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案件的法院认定部分首先就要谈及法律适用,而独立保函的直接法律规定在我国尚未明确,当事人约定也五花八门,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关于独立保函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应该予以规范之处,故本文一并予以研究。

  一、独立保函的识别问题

  独立保函作为担保制度体系的异类,其对传统担保的挑战和颠覆,让审判实践中很难依据传统担保的相关规定予以衡量和裁决。正因为其对保函人义务的苛刻和对受益人的极大保护,保函纠纷案件中,尤其是在受益人提起索款诉讼中,第一争议焦点可能就是对保函性质的认定 。实践中,各种保函名称和条款纷繁复杂,因此独立保函的识别是独立保函纠纷的前提问题和审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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