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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纠纷审判难点探究/翟红(6)

  2.尽管信用证与独立保函具有相似性,但毕竟属两种制度,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信用证的相关国际惯例和司法解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未对受益人的欺诈或滥用权利及担保人的抗辩权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当事人在选择国际惯例作为保函争议解决依据时,或者未对法律适用做出约定时,在涉及欺诈的情况下,仍需以欺诈之诉应适用的准据法为依据解决欺诈争议。

  结语:期待明确指引

  独立保函是国际交易中重要的信用工具,对此类纠纷的审理倾向和理念,直接关系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成长;独立保函纠纷作为涉外案件的一类 ,其判决结果和水平,直接影响着我国司法的国际形象和权威地位。而因为立法的缺失,我国各地法院在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时审判尺度并不一致,出现的疑难问题也纷繁复杂,本文仅就其中几个方面的问题予以探讨和研究,其结论的得出也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间接规定,甚至参考类似制度下的相关法规及国际惯例的有关精神。因此,我们希望此文的思考和结论能对相关问题的审判实践有所参考意义,更期望最高人民法院对独立保函纠纷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案例指导,给我们的审判实践以更明确的指引。

  注释

1 如辽宁省沈阳市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见索即付保函案中,被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答辩称其开立的保函为从属性保函。

2 周辉斌:《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法律事务》,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38~52页

3 梁慧星:《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48页

4 参见沈达明: 《国际经济贸易中使用的银行担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30~31页。

5 参见刘贵祥: 《独立保函制度的现实与展望》,载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162页。

6 参见贺绍奇:《国际金融担保法律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40~41页。

7 此三种欺诈种类参见李国安教授欺诈例外抗辩权的列举:李国安:《独立担保欺诈例外法律问题研究》,载于《现代法学》2005第2期,2005年。

8 在浙江省西班牙瑞克—李普萨有限公司诉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案,二审判决在维持原判基础上认为:原审判决在说理部分认定“瑞克公司存在违反《技术开发合同》及其附件的情形”超越本案审理范围,属于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可以说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此项认定已经涉及到基础合同的实质认定,超出独立保函纠纷应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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