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式倒卖车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王鼎
今年1月一则倒卖车票的新闻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东佛山一对新婚夫妇帮助农民工网上订票,因每张加收10元手续费,且总额较大,构成“情节严重”而面临刑事处罚。近年来,随着铁路客票销售方式的改进与打击倒票犯罪力度的持续增强,倒票方法也不断更新,假借互联网发布车票转让信息而行倒票之实的预约式倒卖的新型方式已经成为一种新趋向。同时,由于该种方式更具隐蔽性,极大地增大了甄别犯罪活动的难度,为倒卖车票罪的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预约式倒卖车票行为的特点
在以往的倒票犯罪案件中,倒票人员都是采用囤积的倒卖方式,其特点就是在没有旅客预订的情况下,事先购入大量紧俏车票,等到时机特定再肆意抬高价格,迫使旅客高价购买。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时,注意力主要放在对“票”的控制上,通过对售票窗口的巡视,对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以及根据情报线索对重点人员实施监控等。但是,近年来,倒票方式出现一个新变化,即倒票人员利用电话、互联网信息平台以及开设非法售票点,以为旅客提供车票预订服务为名义而加价倒卖的方式呈现上升态势。如果将前一种倒票方式形象地称之为囤积式倒票,那么后者可以被概括为预约式倒卖。
关于预约式倒卖,学界与司法实务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笔者认为预约式倒卖是指倒票人员通过电话订票,开设非法售票点以及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车票转让信息,按照(具体)购票者的要约购入(特定)车票,而后加价卖给购票者的行为。这种预约倒票在北京铁路两级法院近三年所审理的倒卖车票案件中占到四分之三,其与传统的囤积倒票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倒票手段多样。倒票人员借助现代即时通讯技术,通过电话订票、开设非法售票点以及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车票信息等多种途径获得客源信息,较之囤积倒卖在车站守株待兔式的倒卖手段,预约倒卖无疑在手段上得到了拓展。
2.倒票数量巨大。倒票手段的扩展致使其在获得客源信息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从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预约倒票案件的票面数额巨大,有的甚至达到十几万元,非法获利数额也有数万元之多。
3.倒票方式隐蔽。由于“预约”倒卖借助现代即时通讯技术扩展了倒票手段,摒弃了囤积倒卖以车站为中心现倒现卖的模式。同时,预约倒票人员往往在售票窗口购买不同时间、地点、车次的车票,与普通旅客购票难以区分。
4.案件侦破困难。由于倒票人员作案方式极为隐蔽,加之线索来源少,公安机关很难查获。同时,倒票人员为了逃避责任,不设立流水账目,并往往携带少量车票,导致司法机关起获的车票票面数额不高,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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