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邻关系的定义与本质/曾大鹏(13)
首先,相邻权作为法定的使用权,是所有权权能扩张与限制的典型表现形式。法定地役权论者也承认,所有权扩张与限制说能解释相邻权。
其次,法定地役权说中的“所有权限制”,相当于前文所述瑞士民法中与相邻权并列的权利:法定先买权、进入他人土地的权利以及为防卫的目的进入他人土地的权利。这里需要结合我国法律的实际情况来展开说明。我国由于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进入私人交易领域,因此相邻关系立法中不可能确认法定先买权,邻人的法定先买权当然无从谈起。进入他人土地的权利,主要是指进入他人土地放牧牲畜,或者取回遗失于他人土地上的物品或动物的权利,对于放牧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认可依据地方习惯而调整(《物权法》第85条);对于取回问题,我国将其置于《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物权法》第109~113条)而非第七章“相邻关系”中,以拾得人的返还义务而非失主的取回权的方式加以规定。为防卫的目的进入他人土地的权利,在我国体现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之中,从而在侵权法中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事由加以构造(《民法通则》第128、129条),也没有纳入到物权法上相邻关系的规范体系中。正如“所有权限制”这一相邻关系类型的称谓所显现的那样,所有权扩张与限制说能够对之提供合理化解释,但它在我国立法中的表现形式与域外的立法例有所不同而已。
再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保护方法,它最为直观的表现即为相邻权的救济权。物权法上的法定相邻关系设定了邻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限度,当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逾越了界限或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未达标,则产生物权请求权来补救被破环的相邻关系,由此,此种物权请求权最终保障了所有权权能适度扩张或限制的实现。可见,所有权扩张与限制说也能够解释相邻关系中的物权请求权。
最后,对于相邻不动产的疆界、标志物问题,各地立法一般适用共有规则来处理。[79]然而,应该认识到的是:
第一,疆界及标志物的共有是所有权的特殊形式,这种共有关系实际上是毗邻不动产之上相邻关系的客观化、物质化,疆界及标志物的相邻共有构成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物质表达与法律表达的统一,于此场合,相邻关系成为共有关系的基础关系;另一方面,关于疆界及标志物,除了配置共有规则之外,立法上还要规定设置疆界及标志物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时效(《德国民法典》第924条、《澳门民法典》第1276条)、设置方式和设置距离等问题。所以,在疆界、标志物基础上形成的包括共有关系在内的相邻关系问题,都需要寻求所有权权能的适度扩张或限制这一基础理论才能得到合理解释。当然,我国《物权法》上欠缺疆界、标志物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实属一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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