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邻关系的定义与本质/曾大鹏(16)
三、结论
体系化的法学方法,要求相关的学术理论应满足起码的一致性(无矛盾性)及可验证性。[97]综合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相邻关系泛指以相邻不动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除了通常意义上的法定相邻关系,它还包括意定相邻关系。
第二,相邻权宜严格界定为相邻关系中使用他人之物的法定权利,它是法定相邻关系中的内容要素,不能以相邻权概念来定义、替代相邻关系概念。
第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不具有可比性。学界对此二者的比较,其实是以分别立法模式下的法定相邻权与意定地役权为基础而展开的。
第四,法定地役权说对相邻关系本质的解释,既不符合实质合理性也不符合形式合理性,并且,此说对所有权扩张与限制说的驳斥理由也难以成立。但是,法定地役权说的借鉴意义在于,为保证相邻关系规范与地役权规范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我国应认可建筑物役权并采取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
第五,准确而言,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所有权权能或内容的扩张与限制,宜将“所有权扩张与限制说”修正为“所有权权能变更说”。但是,一方面,相邻关系的这种本质,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社会化是现代的法律现象或历史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为维护私法的纯粹性,在私法中应尽量少设置相邻关系的公法规范,并且不宜以相邻关系的公法规范作为私法规范而直接适用。
第六,一言以蔽之,区分法定相邻关系与意定相邻关系、土地相邻关系与建筑物相邻关系、债权相邻关系与物权相邻关系、私法相邻关系与公法相邻关系的不同类型,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相邻关系的定义、本质及其立法宗旨。
注释:
本文系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S30902),2010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10HZK019)的科研成果。
[1]参见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2]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页。
[3]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4]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3页。
[5]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4页以下。
[6]《日本民法典》也明确以“相邻关系”为法律标题。参见《最新日本民法》,渠涛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另外,为行文方便,本文中凡涉及民法典条文的,一般均只注明文献出处一次。
总共2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