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邻关系的定义与本质/曾大鹏(17)
[7]丁海俊:《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
[8]温世扬:《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9]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3页。
[10]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11]参见申卫星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页。
[12]参见《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以下。
[13]参见费安玲:“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4]王全弟主编:《物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15]参见韩松等:《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以下。
[16]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17]各国法律一般明确规定相邻关系的主体为不动产的所有人,而在实践中则借助准用或类推的法技术将相邻关系规范适用于他物权人、承租人等。例如,《荷兰民法典》即以“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标题规定相邻关系;德国理论和判例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4条之规定,也可适用于非物上所有权之其他财产权利的干涉情形,占有人(如用益承租人)也负有容忍干涉之义务。参见《荷兰民法典》,王卫国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页;《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0页。
[18]参见温世扬:《物权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19]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5页。
[20]参见韩松等:《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21]丁海俊:《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22]参见苏永钦:《民法相邻关系规定可否类推适用于非物权人?》,载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以下。
[23]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0页以下。
[24]参见苏永钦:《法定相邻权可否预先排除?》,载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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