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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邻关系的定义与本质/曾大鹏(18)
[25]由于我国相邻关系规范中没有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相关规定,较之于《物权法》中“相邻权利人”或“不动产权利人”的称谓,我国《民法通则》上“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的称谓因更具有包容性而较为妥当。
[26]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27]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2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29]参见韩松等:《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30]参见谢哲胜:《民法上相邻关系与小区管理之探讨》,载蔡耀忠主编:《物权法报告》,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5页。
[31]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3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5页。
[33]韩松等:《物权法所有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页。
[34]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
[3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299页。
[36]参见刘乃忠:《地役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
[37]参见郑重、余红举:《相邻权问题初探》,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1期。
[38]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页以下。
[39]参见马俊驹、陈本寒主编:《物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40]王轶主编:《物权法解读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以下。
[41]可能令人疑惑顿生的是,既然法律关系与法律权利不具有可比性,那么前文比较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意义何在?其实,前文所述相邻关系与相邻权的区别,正在于说明不能将二者等而视之;而一旦我们认可相邻关系与相邻权不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概念,大概我们就不会混用这两个概念,也不会大谈而特谈它们之间的区别了。我们是在把握了事物之间的显著区别的“前见”之下来说区别是没有意义的——这种认识颇有“过河拆桥”的意味。
[42]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页以下;史浩明、张鹏:《地役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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