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邻关系的定义与本质/曾大鹏(22)
[82]“空虚所有权”的称谓意在强调他物权的强大及其对所有权内容的空壳化,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称之为“赤裸所有权”,而后世民法典把此种所有权人称为“虚有权人"(如《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849条)或“空虚所有人”(如《智利民法典》第765条)。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
[83]其实,《法国民法典》第二卷的标题“des biens et des differentes modifications de la propriete”,应译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而非“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André LUCAS, Code Civil 2004(vingt-troisième édition), éditions du juris-classeur,2003, p.426.
[84]《德国民法典》即在第三编第三章第一节“所有权的内容”的第903条“所有权的权能”之下规定相邻关系。
[85]参见李仁玉、陈敦:《论所有权观念的历史演进及其启示》,载杨振山、[意]桑德罗•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86]参见[日]冈村司:《民法与社会主义》,刘仁航、张铭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以下。
[87]参见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页以下。
[88]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以下。
[89]参见冉昊:《论大陆法系法典化过程中所有权制度功能的转变》,载张双根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以下。
[90][德]罗尔夫•尼克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264页。
[91]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以下;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以下。
[92]这种异常的立法现象,在瑞士尤为突出,如《瑞士民法典》第686、688、695、697、699、702、703、705,709条等。
[93]参见王轶:《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总共2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