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成功辩护实录/董振宇(3)
第一点:杨*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在银行手续签署了本人的名字。
第二点:在2011年9月15日用支票取出49500元以后,并没有马上离开公司。半个月后才离开公司。
第三:银行对账单显示,2011年9月26日,杨*偷着存回银行20000元。
第四:2011年10月8日杨*发给丁*的短信,承认挪用了公司的钱并承诺“万一这次失败,我也会马上把钱给公司的,公司不会损失”
本案认定为盗窃罪,杨*这四个行为是难以解释的。我们从杨*供述与犯罪时、犯罪后一系列活动的主客观一致性判断:当时杨*目的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丁*的陈述也能证明这一点:
2011年10月31日丁*询问笔录第二页,丁*陈述:“2011年10月8日,我发现公司账户的资金都没了,这时杨*也给我打电话说他把公司的钱挪用了,用完再还我。”
2、后来主观上的变化
2012年1月31日杨*的询问笔录第6页:
问:“知道是违法的行为,为什么还要去做?
(杨*)答:“当时我觉得,我跟了他两年多,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偷着取走他7万余元心理上也能平衡一些。别的没想太多。”
这份笔录杨*的供述似乎与之前的短信存在矛盾。但仔细分析两者是一致的。从“7万余元”这个数字推断:这个想法产生在20000元存回公司账号之后或者在消费掉以后。从而引起行为上而出现逃避与丁*见面、联系。
69500元赃款,杨*于开庭前通过区法院退还公司,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杨*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犯罪构成,涉嫌挪用资金罪。只有这样,本案证据间的矛盾才能比较合理地解释。
二、量刑意见: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理由:
(一)本案赃物数额是69500元。
2012年5月22日丁*询问笔录第三页:
问:你实际损失多少?
(丁*)答:6.95万元
(二)丁*公司没有发给杨*任何工资。
2012年5月23日杨*询问笔录第二页:
问:你跟着丁*干,你们之间是否谈过工资的问题?是否有工资表等凭证?
(杨*)答:丁*只是口头对我讲,月工资2000到3000元。如果公司发展的好,再多给我提高工资。但没有正规工资表,因为公司只有我和丁*两个人,没有其他人员。公司很不规范的但一直没有给过我工资。
法庭调查中杨*陈述:2011年3月份,丁*答应补以前的工资,每月给其3000元。
退一步讲,杨*的工资水平至少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没及时返还资金,杨*有以自力维护合法权利的倾向。这一点请合议庭量刑时,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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