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行政决策程序中公众参与的理论脉络、宪法基础及立法原则/朱海波(10)
在此背景下,强调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设行为本身的合法化,对提升行政决策及其公众参与的可信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四、小结:中国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原则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的法制体制已经逐步完善。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同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摸着石头过河”的指导思想以及广泛应用的“试点实行”机制,亦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因而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法律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在此情况下,再如此前那样由地方政府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先行立法的形式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公众参与问题的立法模式,显然不再具有现实正当性。
因之,笔者认为在立法路径上,应尽早就行政决策领域的公民参与问题制订国家层面的法律。这样一方面可以转变地方行政程序规章以行政为中心,对公众参与保障不足的传统路径;另一方面,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设计,改善仅在个别行政管理领域法律中就公众参与进行规定的法律碎片化问题,解决立法制度设计的不均衡性,确保决策程序中公民有序参与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确保决策的社会效果;第三方面,通过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可以解决现行以地方规章为主立法的立法层次不足问题,加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保障,用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的决策行为,才能实现“把权力关进笼子”的目标。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保障法》,通过法律解决公众参与现有制度的层次不高和保障不足问题。笔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保障法》在内容上应明确以下四项制度原则:
(1)明确公众参与主体,保障公民、企事业法人以及以社会组织参与行政决策的主体地位,实现多种主体的一体化保护。通过立法,明确不同主体的平等参与地位,在法律上鼓励和支持更多、更有效的公众参与,促进行政决策有效吸收和反馈公众意见。(2)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在现行的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调查问卷等方式的基础上,构建行政决策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中,为避免公众参与的零散化和碎片化,促进公众参与决策的整体化和系统化,应在立法中鼓励建立相对固定化并与决策过程相一致的第三方专门公众组织收集、整理、反映公众意见,并监督决策实施,公众组织的成立与存续与决策的伴随决策过程与决策实施,决策事项实施完毕,该公众参与组织自然消亡,这一公众参与决策的组织主要承担具体决策事项的资讯及监督功能。一方面提供各种咨询意见作为决策之参考,另一方面则对政策的决定、执行过程加以监督,积极的为公共利益把关。(3)规范参与效力制度。立法应明确公众参与作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只有让法律保障公众参与到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行政过程中,才能真正体现作为个体的人民的民主权利。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强化公众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机制,对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实施宪法具有重要价值,也有利于实现具体决策的科学化。(4)明确公众参与的保障制度。健全完善决策草案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立法规范决策草案信息公开的载体,建立全国统一的决策草案信息刊载制度,明确政府公报和地方政报作为决策草案公众参与的法定载体地位,避免因信息公开载体不规范,造成公众难以即使有效规范地获得决策草案信息。强调建立决策草案说明制度和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意见处理情况制度,保障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效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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