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行政决策程序中公众参与的理论脉络、宪法基础及立法原则/朱海波(11)
一个理想而可行的制度必须兼顾理论及现实情况的需要。笔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应当兼顾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的精神,以务实的途径进行制度设计,达到落实公众参与、实践人民主权及依法行政之目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适用范围首先是以地方性事务为主,然后再扩及全国性事务;其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是由公民个人及所属的小区组织、非营利组织及公民咨询委员会,以对话与沟通为目的,达到建立共识与相互尊重的结果。此外,某些意见分歧、争议性较大的决策议题,也可以利用民意调查结果,做为最后决策的参考;民众也可以利用政府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的成果,随时了解政府各部门的运作与相关信息,并及时向行政机关表达意见。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一方面强调由下而上的决策模式,更重视公民之间对于共同事务的关心与讨论,促进沟通;另一方面,确保政府在进行各种行政决策前已相当程度地允许公众表达意见,避免行政机关专断造成无可弥补的缺憾。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提出及实践不过近十数年之事,制度建立尚需完备,民主观念的形成及公众素质的培养也待加强。公众参与既是实现民主的有效方法,更是公众得到教育,公民精神得到提升的有效途径。正如美国学者彼德•戴莱恩(Peter deLeon)《民主与政策科学》(Democracy and the Policy Sciences)一书所言,制度途径与个人途径二者系重振政策科学的两条途径,二者并重且应同时进行。[24](P4、5)于制度一途,公民惟有通过制度途径方可履行“治理”(governance)之责任;于个人一途,因为人民需接受公民文化熏陶及训练方有助实现以民为主之效能,故通过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固化并上升为法律,促进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广泛采取公民参与(如听证会、座谈会)模式,通过建立良性的行政机关与民众之间相互对话机制,方能促进实现政策共识。反过来,通过公民有效政治参与之实践,锻炼公民性,实现法治教育与意识熏陶,提高大众理性水平,为社会稳定的增长累积具有良好素质和公共意识的公民资本,进而亦有助于形成全民守法的文化心理基础。因而,建构以宪法为基础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制度,不但有助于我国打造服务型政府、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在深层次上更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宪政文化的培育和发展。
注释:
①有学者统计,截止2010年12月,通过地方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或事项)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的省区(市)级立法主要有九个,分别是:《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09年4月1日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2009年3月施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10月1日施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08年10月1日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2008年7月1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08年1月1日施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2007年5月1日施行)、《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27日施行),参见:杨寅、狄馨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实践分析》,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7期第34页。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统计未区分规章与政府规范性文件。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