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曲新久(10)
⑸周光权著:《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页。
⑹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7页。
⑺阮齐林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5页。
⑻张杰:《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涵义的思考》,载《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4期。作者持“不特定多数人”的传统观点,“少数人”不能归入“公共”的范围,而直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一家三口”甚至于四口乃至于更多的几个人,也只是“少数人”。这里我们可以再次看到前面提到的“少数人”、“多数人”说法的不妥当性。
⑼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515页。
⑽参见赵廷光著:《中国刑法原理(分论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4页。
⑾引注同⑼。
⑿这属于1979年刑法时曾经存在的一种类推定罪判刑的做法。在这里,我们换个角度讲,这一错误源于地方法院不能正确地区分安全与秩序的差异。若是按照扩张论的观点,这种行为还真的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应当归入刑法分则第二章,而不是现在的第六章第一节。
⒀2009年,不少危险驾驶汽车造成他人死伤的刑事案件引发媒体和网络的热议。其中,以胡斌案和孙伟铭案最为典型。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酒后驾车,在发生第一次碰撞事故后,逃逸过程中,造成4死1伤,一审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2009年5月7日,胡斌驾驶名贵跑车在杭州市内超速驾驶,将斑马线上的行人撞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三年。孙伟铭案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吗?胡斌案为什么不能以该罪定罪呢?在刑法理论界引起的一定关注与争议。
⒁所以,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以死刑作为最高法定刑,并不妥当,与罪刑相当原则存在着相当的冲突,应当废除这些犯罪法定刑中的死刑。
出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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