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事责任论的基本元素及其整合形态分析/张小虎(9)
五、责任理论的基本立场
责任理论的定位:本文坚持规范责任论的基本立场。如上文所述,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虽系现代责任论的基本元素,但其却走向了责任理论的两个极端,难免片面;新社会防卫论虽关注具体人格与人权保障,但其理论逻辑仍有不少尚待推敲之处,且也有移向社会责任一端的倾向;人格责任论虽注重行为人的人格特征,但人格及人格形成及其与责任的关系等问题,仍需在理论与操作上进一步厘清。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的理论路径较为清晰,责任思想之于法律技术的转化也显得精当,而行为人主观责任之中的规范评价的凸显,更为切合行为人的责任在刑法中所应有的聚焦,尤其是,主观心态与客观事态的双重视角的价值评价,使得刑法上对于行为人主观责任的审查与确定至为客观并合乎情理。
责任的归责路径: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是规范责任论的核心要素。具体而论,立于规范责任论,责任的成立表现为三项要素的逐层递进的肯定:责任能力、心理事实、规范评价。其中,规范评价首先表现为违法行为的违反义务性;规范评价也更为注重违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而责任能力则是责任形式与期待可能性存在的基础。基于犯罪构成应有的基本理念与我国《刑法》的立法实际,本文坚持双层模式犯罪构成体系的建构[20],本体构成符合是对行为之于犯罪构成类型性特征的判断,其中包括主观成份的责任形式,并且作为犯罪成立的积极要件,其是以责任能力与期待可能性的肯定判断为一般原则的;而犯罪成立阻却是对行为或行为人具体的法益侵害或主观责任等的判断,并且作为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就责任阻却而论,其是在先前基于一般原则肯定责任能力、推论违法性认识与期待可能性的基础上,基于特定事由而对具体行为人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否定。
责任的判断路径:对于行为人主观责任的具体判断路径如下:(1)责任本质:责任是就不法行为对行为人予以规范的非难,也即对产生不法行为决意的行为人规范意识欠缺予以非难。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不法具有意识或者存在认识可能,并且基于当时客观情况具有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然其仍为不法(故意)或不予注意认识与避免这种不法(过失),行为人主观上这种规范意识的欠缺应当受到强烈的谴责。(2)责任要素:责任形式、特定心态、缺乏责任能力、缺乏期待可能性是责任构成的基本要素,其中,责任形式与特定心态为积极要素,缺乏责任能力、缺乏期待可能性是消极要素。(3)责任能力:在本体构成要件的框架下,责任能力的有是一般原则,此时实质判断的是责任形式的存在与否,缺乏责任形式则本体构成不能成立,也就无须再论及责任阻却问题。(4)责任成立:存在责任形式,基于一般场合认为责任能力的有,又在一般场合也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选择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从而通常可以形成针对这一责任形式的规范评价。(5)责任阻却:虽有责任形式,但是基于特定因素而致行为人责任能力被阻却,或者在存在客观异常情况的场合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被阻却,也就不能对行为人予以规范上的责难。(6)责任形式:责任形式的成立首先须有客观事实要件的知欲(心理事实),由此通常可以认为行为系受规范意识的支配(违法意识),基于此,进而可对行为人违反规范决意予以责难(规范评价)。(7)责任阻却:违法意识只是根据心理事实而得的一般性推论,不排除虽有对客观事实要件的知欲,但是却基于客观异常情况而致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被阻却,则责任形式也被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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