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定、立法缺失及制度构建/王冠华(10)
对于限制个人直接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采取前置审查起诉模式。首先应由个人(包括其他法人、公民)书面申请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起诉,法律规定的机关、人民检察院在60日不起诉的,申请人方可以自行起诉。起诉时申请人除具备上述起诉条件外,还需向人民法院同时提供已履行上述前置程序的相关证据。
4.3.2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制度本意在于督促利害关系人尽快行使权利,而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考虑适当放宽起诉期限,以免由于起诉期限的限制使得某些起诉因超过起诉期间而无法提起,从而最终使公共利益受损。
4.3.3 关于原告诉权的处分问题
对于原告撤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执行或者不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否可能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原告处分其不能处分的公共利益。
4.3.4 关于强化法院职权的问题
考虑到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性质,应当在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质证、认证以及作出裁判过程中适当强化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使其具有更多的司法能动性,以弥补当事人由于取证能力等方面的不足,确保案件的实质正义。
4.3.5 关于赔偿金的分配问题
如前述,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不承受法院裁判的后果,为了鼓励提起公益诉讼,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律师费用转移机制和公私分取利益机制。所谓律师费用转移机制,是指原告胜诉后,可以按照律师费用以一定倍数给原告作为奖励;所谓公私分取利益机制,是指对于因民事公益诉讼挽回重大的公共利益的,原告就获得按照挽回损失的程度分取特定利益的资格。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以鼓励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切实推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如证据规则、保全申请与担保、审理程序、裁判效力、判决的执行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4.4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制度

如前述,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各国一般均设有较为完备的支持起诉制度。对于传统民事诉讼,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相关的支持起诉制度,尽管这一制度是在实体当事人理论指导下建立的,笔者以为,由于传统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其诉讼内涵具有同质性,在支持起诉问题上,完全可以考虑将该项制度扩张至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此外,基于民事公益诉讼自身的特性,借鉴国外的经验,还可以探索考虑建立公益律师等公益法律服务团体的支持起诉制度。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