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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定、立法缺失及制度构建/王冠华(4)
此外,由于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后,不能等同行使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对其诉讼权利享有的完全自主权,因为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包括自由撤诉、自行和解、申请执行或者不申请执行等,将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这又为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制并将直接导致处分行为无效。因此,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的处分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也需要我国日后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1.4 民事公益诉讼将客观诉讼类型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

由于传统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保护原告个人“私利”,因此,围绕这一诉讼功能的诉讼结构的设计,决定了传统民事诉讼只能是主观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写入法律前,在我国民事诉讼范畴内一般不存在客观诉讼的类型。
与传统民事诉讼有所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更侧重于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原告资格也不仅仅限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判决结果亦不仅仅具有相对性而具有绝对效力;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的职权主义意识有进一步强化的倾向,这些特点体现的更多的是客观诉讼的性质。从这个角度来看,新民事诉讼法增设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我国民事诉讼的类型就由“主观诉讼”向“主观诉讼客观诉讼兼顾”发展,且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趋势将愈加明显并处于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之中。

2 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分析及我国模式的确定

确定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是探求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所谓民事公益诉讼模式,是指民事公益诉讼的指导原则、运行特点及其外在形态的总称。公益诉讼在西方各国历史悠久,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发展到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已日趋完善,尤以美国为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两大法系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的系统研究,抽取诉讼模式进行归纳与总结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探究和确定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不失为一种可资利用的捷径。
2.1 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分析
围绕着两大法系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经验和特点,基于不同的视角和标准,我国学界对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研究形成了三对六大类的理论体系。

2.1.1 一元启动模式和多元启动模式

以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一元启动模式和多元启动模式。所谓一元启动模式,也叫国家诉讼,是指只有国家才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国家进行诉讼时,一般由检察机关等特定国家机关代表。法国、英国、日本、德国、前苏联等均规定了一元启动模式。所谓多元启动模式,是指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可以分别单独提起公益诉讼,即除国家公诉以外,其他一些主体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有些国家实行两元制,如俄罗斯,规定只有国家公诉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有些国家实行三元制,即除国家公诉机关、社会组织之外,个人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有些国家实行四元制,如美国,即国家公诉机关、社会组织(团体)、个人和其他相关者(如纳税人)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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