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定、立法缺失及制度构建/王冠华(5)

2.1.2 个人直接起诉模式与前置审查起诉模式

以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是否经有关机关先行审查为标准,可分为个人直接起诉模式和前置审查起诉模式。所谓个人直接诉讼模式,同一般民事诉讼无异,是指由个人以原告身份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无须任何机关的先行审查批准。所谓前置审查起诉模式,是指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前,应事先告知并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制止违法行为或者要求该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当该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一般为60日)拒绝或者怠于提起诉讼时,个人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较之于个人直接诉讼模式,前置审查起诉模式有利于行政机关利用职权纠正违法行为,也可对个人滥用公益诉讼予以控制。一般地,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个人直接起诉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前置审查起诉模式。

2.1.3 事后追惩式诉讼模式和事前预防式诉讼模式

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发生为标准,可分为事后追惩式诉讼模式和事前预防式诉讼模式。所谓事后追惩式诉讼模式,顾名思义,是指只有当违法行为客观上已经发生时,原告才能启动诉讼,其目的在于实行事后制裁,使违法行为人停止侵害以恢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赔偿损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多采取此种模式。所谓事前预防式诉讼模式,是指在事后追惩式诉讼基础上,同时对于预期将来可能发生的、且尚未有结果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如美国的公益诉讼即属于这一类型。
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以公益诉讼的原告数量多寡为标准,将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划分为单独诉讼模式、共同诉讼模式(也有学者称之为“联合诉讼模式”)及代表人诉讼模式。由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属于诉讼方式的范畴,在各国程序法中一般都得到了规范,而且原告数量的多寡并不会改变原告的诉讼地位,也不改变诉讼本身的性质,亦不妨碍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正当行使,笔者以为,这一划分方法并不科学,不应将其视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模式。

2.2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确定

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确定,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政策,同时要对其现实国情进行客观考量。考虑到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基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政策的特点,笔者以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选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不高,社会公益组织的经济基础较之于国外也很薄弱,无法承担漫长的公益诉讼耗费的巨额成本,而且我国社会的整体信用十分低下,虽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能采取二元启动模式,但在目标模式选择上,宜选择三元启动模式,即将公益诉讼的原告扩展至个人,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如此选择,既可以体现“人民国家、人民管理”这一宪法原则,又可以实现国家公诉、社会组织和个人诉讼的紧密结合,从而保障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序进行和健康发展。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