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案件类型探索/郑彤(5)
因此,笔者建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应确立为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下列案件类型:
(一)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二)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纠纷;
(三)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原物、占有物返还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七)仅在给付数额或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劳务、人事、追偿权纠纷;
(八)责任明确且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侵权责任纠纷;
(九)其他给付金钱或替代物的纠纷。
参考文献
【1】[英]L B 柯松:法律词典,李察有限公司1979 年版, 第313 页[L B Curzon, A Dictionary of Law,printed by Richard clay( the Chaucer press) Ltd.Bungay Suffolk,1979,p.313.]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354—356.
【3】李浩.论小额诉讼立法应当缓行——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5条[D].北京:清华法学,2012-2:6页—14.
【4】徐昕.英国民事诉讼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34—141.
【5】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3.
注释
1 [英]L B 柯松:法律词典,李察有限公司1979 年版, 第313 页[L B Curzon, A Dictionary of Law,printed by Richard clay( the Chaucer press) Ltd.Bungay Suffolk,1979,p.313.]
2 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54页—第356页。
3 李浩教授认为小额诉讼制度应暂缓立法,理由:一是对域外小额诉讼制度的研究还不充分;二是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试点的时间过短;三是《草案》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其中包括适用小额程序案件范围太宽、强制适用无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一概取消上诉对当事人过于严苛、未规定程序转换机制难以应对复杂情况;四是可能会加剧强制调解和降低裁判品质。参见《论小额诉讼立法应当缓行——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5条》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2期,第6页—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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