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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治/马贤兴(5)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处理。不过,对于非法债务包装成合法债务,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欺诈型虚假诉讼,不宜以诈骗罪论处。第一,非法债务也是一种债务,将债务区分为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是社会进程中出于社会秩序管理需要的一种人定法区分,与“欠债还钱”自然法基本准则相悖的。第二,非法之债仍是双方的合意而达成的,民事领域不承认其合法性并否定了它的可偿还性,在刑法对其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不予置评时,再对债权人以非法方式请求清偿债务举动科以诈骗罪,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不合理的双重负担,也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不恰当的鼓励。但是虚假诉讼的手段构成犯罪的,仍应依刑法相应条款惩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欺诈型虚假诉讼,2002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回复》不属于有权司法解释,当时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欺诈型虚假诉讼的本质和危害性。

  6、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处理。

  7、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处理。

  (三)保障受害人利益时的制衡

  1、保障受害人的诉讼参与权。第一,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保障受害人的撤销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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