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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治/马贤兴(6)
  3、保障受害人侵权赔偿请求权。经过撤销之诉的虚假诉讼受害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虚假诉讼当事人赔偿损失。

  (四)检察机关的监督抗诉

  1、检察机关对已形成法律效力的虚假诉讼判决、裁定符合新民诉法之规定的,或者虚假诉讼调解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2、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诉保障。当事人因虚假诉讼申请法院再审时,法院驳回或逾期没有处理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需要指明的是,这里只限于原审当事人。

  三、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治

  (一)恶意诉讼的识别

  本文所讨论的恶意诉讼是指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即诉讼权利的滥用,是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加重他人负担,从而使己方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滥用诉讼权利(简称滥用诉权)是指对起诉权、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起诉,一事多诉;随意进行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诉前与诉中);制造延期审理事由;多次异议、不合理多次申请鉴定、调查、调取证据,造成审限延长;隐瞒证据的提交,人为造成新证据的提交,成就不断重审与再审的事由;无限制的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指商标和专利)等。恶意诉讼不同于虚假诉讼,它既没有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没有正当理由行使诉讼权利,并且给相对方增加了不合理负担。

  (二)恶意诉讼的防治

  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时候,对于滥用诉权型虚假诉讼的防治问题,还是应该着重于个案,强调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量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比如,对财产保全申请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充足担保,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完全以诉讼标的为准,要充分考虑合同标的、实际履行情况和直接损失,防止保全过度,损害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对异议申请的,要加快异议审查决定进程;对重复鉴定的,严格依据规定决定是否同意鉴定,同意的,对鉴定机构要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商标、专利诉前临时措施申请,严格掌握启动条件,必要时采用技术对比才予以裁定,要求提供担保时,除了考虑到被申请人的收入和合理费用外,还要考虑申请人恶意行为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和支出;另外,对滥用诉权型虚假诉讼要加快审理周期,允许受害人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责任赔偿。最为关键的是在于法官如何严格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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