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识别与防治/马贤兴(7)
  有权利的存在,就有权利被滥用的可能。建立防范恶意诉讼的主要意义在于:以平衡现代社会两种重要而又对立的社会价值为目标,即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诉讼权利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权利的滥用,是当事人对规则一种充分利用。因为该规则是由高层次立法机构创制的,作为司法机关,亦是只能在规则的范围内进行节制,更不能自行增加权利行使的负担,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依法保护诉权的行使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一项职责。一般情况下,对诉权滥用的防治不要轻易依赖于对起诉权的限制,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和中立品性,要求法院对于诉至面前的案件不能在立案阶段过高抬高门槛,况且对于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案件,法院也无能力进行过早判断,出于审慎的考虑,可以允许一定的滥用起诉权嫌疑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但绝不能允许一件合理行使起诉权的案件因防治起诉权滥用的原因而无法获得司法实质裁判。所以也不能将恶意诉讼界定得过宽,防止不当抑制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致使其在寻求诉救济时缩手缩脚。

  四、结语

  滥用诉讼权利而进行恶意诉讼,对于相对方的当事人而言,不仅是程序权益的受损,使其不堪其扰,而很多时候,同样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妨害了其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如仅依据诉讼标的而进行的财产保全。所以,在不轻易限制当事人起诉权的同时,对其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预防其诉权滥用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这就要就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过程中的审判特权,防止通过恶意诉讼实现非法目的。对于虚假诉讼,在对虚假诉讼易于出现的诉讼领域和案件类型化的基础上,在民事立案、审理各个环节阻碍虚假诉讼的程序顺利进行。同时要大力借助刑事惩罚之利剑,及时制裁和吓阻期待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人。

  (作者单位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