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法律问题研究/宗宁(5)
二、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与完善
﹙一﹚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问题
1.政府一肩挑
我国的巨灾保险经营模式存在严重的政府依赖问题,商业保险公司等市场力量的介入严重不足。现实中,无论是从巨灾频发地区的防灾、抗灾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到灾后的救助与保障都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完成(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的干预应该是从如何鼓励市场力量进入的角度用力,而不是取代市场,我们目前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取代市场,从而形成了巨灾保险建设中政府一肩挑的局面。)。例如,“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8400 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 1400 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 70 亿元,赔付率只有 5% 左右,远低于国际 36% 的平均赔付率水平。目前,我国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济,随着巨灾损失越来越大,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
巨灾保险运营模式中的政府一肩挑的做法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首先,受制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承担着大部分的社会公共事业,行政管理模式尚未能完全实现由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对于遭受巨灾地区的民众的生产与生活问题,政府往往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考虑,担当起主要的救济与保障责任。其次,巨灾保险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政府在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上的长期缺位,使得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现象无法得以解决,商业保险公司面对巨灾带来的巨额损失只能望而却步。最后,我国巨灾频发地区居民保险意识不强,参保率很低,并且市场化的巨灾保险费率普遍较高,巨灾保险投保率不足直接导致巨灾保险损失赔偿十分有限。
2.市场力量介入不足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仅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商业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6],例如,2008 年汶川地震后,造成财产损失 8400 多亿元,但是投保的财产却只有 70 亿元。在美国,商业保险赔付通常可以覆盖巨灾损失的 40% 50% ,欧洲为 20% 25% ,全球的平均水平超过 30%[9]。商业力量尤其是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不足,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上面所说的我国巨灾风险的特殊性问题,还包括: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过于单一,无法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就只能靠提高保费或者干脆停保的方式应对巨灾保险问题[6];我国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商业保险公司所承受的巨灾风险无法与再保险人进行分担[10];再就是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可以享受到的政府财政补贴与税收扶持政策尚不够明细和具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巨灾风险的信心不足[6];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巨灾保险证券化的程度很低,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更好地通过发行巨灾证券的方式,实现将巨灾风险在国际与国内资本市场上的有效转移与分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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