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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法律问题研究/宗宁(6)

  3.巨灾保险试点模式的经验不足

  近年来,为了落实中央政府提出的“三农”政策,中国保监会连同相关省市、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已经开始探索农业保险的新模式。主要体现为“联办共保”和“委托保险”两种模式,其中,前者是由政府与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共担风险,分摊保费;后者则全部由政府承担风险,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12]。国家在这些地方关于巨灾保险的试点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北京模式”、“湖南模式”和“浙江模式”,由于所试点的农业保险主要系由自然灾害风险造成,因此,试点地区农业保险的新模式为我国开展巨灾保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试点模式直接以降低保费或费率、免费保险或差额由政府支付的方式进行,总体上不符合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规律和发展防线,同时还会给政府财政支出带来巨大的损耗,因此,这样的巨灾保险模式仍有待改进。

  ﹙二﹚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完善

  1.我国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选择

  以上分析表明,无论是私营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保险问题的唯一主体,而只有政府和市场密切合作组成联合体,公平、公益和效率才不会偏失。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即政府主导实施巨灾风险,并积极鼓励保险公司逐步开展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和再保险等手段,借助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协助政府开展风险管理,逐步建立风险共担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而在具体的模式选择上,笔者认为,巨灾风险新型共保体是巨灾风险可保性的最优解决方案。我国应努力构建政府与市场共同分担巨灾风险的联合共保机制,政府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设立专项巨灾风险政策保险,并积极发动保险公司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巨灾保险市场。在风险的分摊上,形成投保人——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基金——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

  2.我国巨灾保险经营管理的制度设计

  ﹙1﹚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这一方面是由政府的基本职能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众多领域和部门,需要政府牵头统一整体规划。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包括:一是制定巨灾保险的法规。共保体据此制定巨灾保险制度;二是直接投入资金提供承保能力,充当直接保险人角色;三是当巨灾保险因巨灾出现财务危机时,政府还可以充当“临时贷款人”的角色,提供流动性,乃至是巨灾保险的最终承担者﹙LastR esort﹚;四是对购买巨灾保险的公民实行财政专项补贴或退税政策,对共保体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五是巨灾保险与政府主导的防灾防损密不可分,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颁布条例,规定建筑物的抗灾等级规范,加强防灾防损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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