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法律问题研究/宗宁(7)
﹙2﹚商业保险公司应发挥主体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是巨灾保险体系的主体。在巨灾保险市场中,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挥市场优势,减少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保证市场配置效率,使巨灾保险机制得以低成本、高效率地运行。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应负责发展巨灾保险业务,提供巨灾保险服务。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措施保障赔付能力:一是在技术精算的基础上收取合理的保费;二是应制定合理的核保标准;三是要进行风险控制;四是设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五是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将责任限制在财务能力可接受范围内等。
﹙3﹚投保人应参与风险分摊。巨灾保险体系中,投保人不应将巨灾保险的责任全部推给政府和保险公司,也应该参与分担部分损失。就此而言,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分担风险:一方面,投保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承担相应的防灾防损责任。另一方面,可在以巨灾保险中设定免赔额或最高赔偿限额的形式,让投保人承担巨灾所带来的一部分财务风险,以促使投保人更积极主动地防灾减损。
﹙4﹚再保险人分散巨灾风险。现代的巨灾再保险,不仅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再保险人也是巨灾风险的重要承担者,其在巨灾风险中充当巨灾基金管理执行者的角色。再保险公司可以发挥以下作用:第一,再保险公司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平衡风险,通过设定分保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再分保等方式分散巨灾巨额风险;第二,再保险公司可以将单个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原本分散的、彼此独立的、数量相对较少的保险基金集中汇聚,形成巨额的、范围遍及全球性的巨灾保险基金;第三,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在制定费率和风险评估方面提供技术支持,进而提高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技术。
﹙5﹚引入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作为一种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资本市场不仅能帮助保险市场上的风险进一步分散,同时也有助于巨灾保险基金在更广泛的范围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大大增强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因此,引入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可以弥补再保险本身风险分散能力的有限以及供求失衡的缺陷。当前,通过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最主要方式是实现巨灾风险证券化,即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货、互换及期权进行资金的筹集和风险的分散。
注释
[1]张承惠.土耳其和法国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亚非纵横,2010,﹙2﹚.
[2]姚放海.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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