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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证据失权制度/陈亚明(3)

  第二,完善失权后果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借鉴德国诉讼法的规定,失权后果的构成要件具体应当包括逾期举证、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严重背离实体公正和延迟诉讼四个方面。其中,故意是指当事人已掌握证据而隐瞒不提或者明知有证据而故意不去收集;重大过失是指对于一般人来说可以收集和提交的证据,因未加注意而没有提交。延迟诉讼是指客观上造成的诉讼程序被延迟的后果。

  注释 

【[1]】蔡虹、羊震:《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第73页;.

【[2]】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

【[3]】刘春梅:《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诉讼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借鉴》,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第42页;

【[4]】周翠:《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7页;

【[5]】肖建华、任玲:《论证据失权的救济-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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