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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诱惑调查的法律规制/周欢秀(6)

  再次,听取当事人意见。听取当事人意见,尤其是在行政主体要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行政决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这不仅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调查程序中获得相关案件事实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同时也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予当事人主张权利和提出申辩的重要机会。听取当事人意见作为一项调查程序的基本制度在各国或各地区行政程序法中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行政诱惑调查过程中,调查结束之后,向被调查人作出不利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必须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以期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最低限度的公正概念源于这样一种信念:某些程序要素对于一个法律过程来说是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不可放弃的。这些程序至少包括:程序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可能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时必须提供某种形式的表达意见和为自己利益辩护的机会;以及说明理由。 我们仍以上海孙中界钓鱼执法事件为例,倘若行政调查主体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能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给予其表达意见的机会。行政调查主体就能获悉当事人并非正从事非法营运,而是心存善念,是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得知这些信息的情况下,行政调查主体结合相关证据可能不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不至于导致孙中界自砍小指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为自己的助人为乐行为而感到万分遗憾,冲击了广大公民的道德情感。也就不会发生交通执法部门公开向孙中界道歉并向其提供赔偿。这也足以充分证明行政诱惑调查过程中,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的重要性,一方面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三、加强行政诱惑调查的法律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由于行政诱惑调查这种方式的特殊性,若使用不当,不但不能保护其他公民及社会公共利益,还容易造成对被调查人权益的侵害。所以,当行政诱惑调查损害被调查人的合法利益时,就必须有一个救济途径来保障处于权力弱势的相对方。然而,综观我所查阅的资料,很少有关于行政诱惑调查法律救济的,谈及较多的是行政调查的法律救济。尽管在理论上对行政调查的法律救济有所论及,但学者们对于救济的方式还是持比较单一的观点,对行政调查的救济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形:第一,对不作为违法的行政调查,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履行之诉;第二,对乱作为违法的行政调查,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三,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调查,则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若违反程序轻微,对相对人权利影响不大的,则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反之,如果行政调查严重违反程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对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撤销行政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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