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涉众型金融犯罪利益协调与矛盾化解研究/肖佑良(6)
  上述非法集资案量化分析的结果充分证明:此类案件中最主要的矛盾是出资人与出资人之间的矛盾,其次才是出资人与集资人之间的矛盾,案发后也就是国家与集资人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性质,首先应将非法集资类案件定性为涉众型融资民事纠纷案,其次才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我们过去把主要精力放在集资人涉嫌金融犯罪上面,并没有真正抓住主要矛盾,案件处理中困难重重,力不从心是必然的结果。
  
  取消出资人的被害人地位。将出资人视为“被害人”,是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一方面受了客观归罪思维的影响,另一方面受了出资人的欺骗。案发后,出资人常常夸大集资人诈骗行为的影响,把自己装扮成受骗上当的被害人,转移司法人员的注意力,目的是不要追究自己退还高额利息和自身有重大过错的责任。
一般而言,非法集资案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即起始发展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发展下降阶段,崩盘阶段。事实是,排除任何欺骗因素,只要集资人能支付高额利息,一个传一个,集资人不需要任何虚假宣传,非法集资就能顺利发生发展并最终崩盘。出资人在案发之后总是强调集资人的欺骗行为,自己是受骗上当,事实可能并非如此。出资人将款放到集资人手里,决定性的因素并非受骗上当,而是出资人对高额回报的非理性的盲目追求,因此,非法集资案中出资人自己有重大过错。案件中常有相当部分的出资人,连集资人面都没有见过,想尽一切办法拉关系把钱放到集资人手里去滋生高额利息。出资人利令智昏后,集资人讲任何话的效果都一样。所谓虚构集资用途、虚构投资项目等集资人的诈骗行为,其实际作用相当有限,却被出资人众口一词地放大了之后,就会对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产生重大影响。这个情况不是个别现象,具有普遍性。
  非法集资案爆发之前,出资人中通常有少部分人会最先发现集资人资金链有断裂的可能性,他们就穷尽一切办法催讨高利贷本息,其追讨债务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令人发指。他们只顾自己赚得钵满盆满,不管他人赔得倾家荡产,威逼集资人借更高利息的高利贷归还自己的本息,将风险转嫁给别人。此阶段的集资人身不由己,不计成本地举债归还高利贷,实属被强力逼迫之下的无奈之举,并且所借高利贷几乎都用于高利贷者回收高利贷本息,集资人案发时通常是一贫如洗的状况。
四、构建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化解矛盾的新机制
  为了正确处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的工作目标,司法机关必须实事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主要矛盾,能动司法,积极探索全新的工作机制。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