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金融犯罪利益协调与矛盾化解研究/肖佑良(7)
1、坚持先民后刑的原则。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首先是一个涉众型融资纠纷案件。在处理刑事案件之前,必须首先处理好涉众型融资纠纷案件。涉众型融资纠纷处理好了,主要是将回流到出资人手中的集资款大部分追回了,就化解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主要矛盾,再追究集资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或者占用集资款的刑事责任,就会与普通刑事案件一样,变得得心应手。
2、坚持集团对集团的原则。涉众型融资纠纷案件是集团案件,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关系错综复杂,不是法院一家所能处理好,也不是公安经警部门力所能及的,必须联合公检法及政府相关部门,抽调力量,建立涉众型融资纠纷处置特别工作组,齐心协力,形成集团案件集团应对的格局。
3、坚持集资双方平等对待的原则。取消出资人的“被害人”地位,在平等对待双方的前提下,让双方把参与非法集资全过程讲清楚,重点是资金的来源和流向,获得的高利贷的情况和去向。针对出资人不会轻易承认自己获得高额利息的实际情况,可修订相关法律。凡有证据证明非法集资案的参与者,不如实陈述,故意作虚假证言,行政司法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4、坚持全员担责的原则。无论是集资方,还是出资方,所有参与者都是涉众型融资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与人不但要讲清楚自己的行为,还必须把自己知道其他参与人的情况讲清楚。非法集资案的所有参与人,都应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实现由一人或少数人承担责任,到由非法集资案全体参与者共同承担责任的转变,从而为妥善处理好融资纠纷打好基础。
5、坚持高利贷利息全额追缴原则。要有效化解矛盾,钱款退赔必须到位。根据前面量化分析可知,集资款的去向主要是因出资人收回本息又回流到出资人手中,只是从此一部分出资人手里流向了彼一部分出资人手里而已,而主要不是被集资人非法占用或者挥霍了。高利贷本身并不违法的,不影响社会稳定可以容忍,影响到社会稳定就必须全数追缴。利息经由出资人手转归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也应计入对应出资人的数额,折抵其出资额,超出其出资数额的部分,由出资人本人退还。
6、坚持刑法的谦抑性的原则。对于上述第二个数学模型中的非法集资案件,可将追缴的利润退还集资人,政府出面协调集资人在银行中办好贷款手续,让企业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立案或者撤销立案。
7、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到非法集资案中的出资人,有隐瞒高额利息实情的动机和优越条件,具有较大现实可能性,其行为使得集资款的去向,容易发生所谓的“资金黑洞”现象。过去我们总认为是集资人隐匿转移了,实际上在出资人手里的可能性更大些,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减少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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